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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适房满5年缴纳增值收益可获完全产权

2018-06-24 点击量:6394

6月22日,记者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获悉,自2015年6月30日印发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今年6月到期,市住建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新规诸多内容沿用《暂行办法》规定

据了解,《暂行办法》用于规范深圳自2008年至2013年已售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活动,于2015年6月30日发布实施,规定有效期3年,将于2018年6月底到期。

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住建局在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办法》。据介绍,《办法》与《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一致,即深圳已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的经适房(总量10000余套)。

《办法》共13条,绝大多数内容沿用《暂行办法》规定,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增值收益的确定、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前继承相关规定等,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此外,结合《暂行办法》实施情况,针对《暂行办法》部分不尽完善的规定或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条款,《办法》有针对性地予以完善。

经适房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

其产权性质不变

据了解,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活动适用于《办法》。

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适房,其权利人根据《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该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经适房上市交易,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适房,其权利人根据《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并将该住房转移登记至第三人。

《办法》同时规定,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经适房,其产权性质不变,权利人继续持有《房地产证》(绿本)或《不动产权证》(非市场商品房),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占有、使用该经适房。

经适房权利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

应当按照50%比例缴纳增值收益

根据深圳市政府于2012年12月发布的《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对已售出的经适房,达到规定年限经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并转让的,政府收取不低于50%的增值收益。《办法》沿用《暂行办法》规定,经适房权利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收益=(经适房市场价格-经适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原购经适房的实际发生额)。

据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与其他大城市相比,深圳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缴纳增值收益的比例属于中等偏低水平。据了解,厦门的缴纳比例为经适房市场价与原购房价之间差价的90%,广州为80%,北京为70%,杭州为55%,上海的缴纳比例则约为市场价的35%~45%(政府产权份额)。

继承人可按规定取得经适房完全产权

此外,《办法》第十一条对继承的情况作出了规定。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继承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者符合深圳住房困难标准的,可以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的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其名下,该套住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原经适房买卖合同签订满5年的,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或者将该套住房上市交易;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回购该套住房,并就回购款进行继承;在不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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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针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面临的新问题,《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对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分工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办法》中对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的职能分工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区属经适房的审核、批复改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承担,并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二)新增了对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前出现婚姻情况变化情形的规定

《暂行办法》中未对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前出现婚姻情况变化的情形进行规定,此次《办法》比照继承的规定增加了相应条款。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第(一)项即直接过户的处理方式,考虑到原夫妻为共同权利人的情况下,离婚时将经适房分割,得房一方即取得完全产权申请人无法满足“无房”条件,因此,对于申请人住房方面的条件限定为“除该套住房外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者符合我市住房困难标准”。

(三)更新部分概念并完善个别表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生效。经适房权利人持有的不动产权属证明除房地产证(绿本)外,还有不动产权证(非市场商品房)。此外,房地产权登记机构已变更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此次在《办法》中将相关概念更新。

目前深圳市经适房不存在由其他开发建设单位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形,故在第二条中将“其他开发建设单位”删除。

此外,调整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前有关继承规定的第四项为:“在不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四)调整有效期为长期

《办法》将有效期设定为长期有效。